******委员会
关于核准牛头岭风电场、桂阳县和平风电场和沅陵县清浪风电场的批复
湘发改许〔2024〕92号
******有限公司:
邵阳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核准牛头岭风电场项目的请示》(邵市发改〔2024〕119号)、郴州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核准桂阳县和平风电场项目的请示》(郴发改报〔2024〕157号)、怀化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核准沅陵县清浪风电场项目的请示》(怀发改〔2024〕117******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绥宁县牛头岭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绥宁恒智新能源〔2024〕1******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和平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桂阳顺发新能源〔2024〕1******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沅陵县清浪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沅陵清浪坪新能源〔2024〕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以上3个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八条、《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委员会关于调整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7〕1129******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我委以《关于同意全省“十四五”第一批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复函》(湘发改函〔2022〕5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重点建设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4〕888号),同意牛头岭风电场、桂阳县和平风电场和沅陵县清浪风电场纳入全省“十四五”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和2024年重点推进的风电项目清单。以上项目均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牛头岭风电场(用字第************号),桂阳县和平风电场(用字第************号),沅陵县清浪风电场(用字第************号),符合核准条件。
三、核准内容
1、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同意建设以下三个风电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牛头岭风电场:项目代码为2208-430000-04-05-967679******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地点为邵阳市绥宁县,项目装机容量50MW,总投资3.0219******银行贷款。
桂阳县和平风电场:项目代码为2210-430000-04-05-593166,项目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地点为郴州市桂阳县,装机容量92.4MW,总投资5.5758******银行贷款。
沅陵县清浪风电场:项目代码为2302-430000-04-01-605927,项目单位为******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怀化市沅陵县,装机容量100MW,总投资5.7896******银行贷款。
2、以上项目属于非国有投资为主建设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金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委托招标,你公司可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3、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暂停项目实施,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4、请你公司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5、请你公司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包含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建手续,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按照湘发改能源〔2024〕888号文件要求按时并网。
6、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超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