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域救援重庆大队项目监理
答疑及补遗通知书一
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答疑通知如下:
问题1:总监理工程师难道不要求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吗?
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已充分考虑了工程涵盖的建筑与水运工程双重属性,具体说明如下:
1.资质匹配性: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建筑和水运工程相关监理资质(见本补遗通知)。这意味着投标主体本身已具备统筹两类工程的专业能力,其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需适配项目需求。
2.注册专业覆盖水运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或水运工程”(见本补遗通知)。
3.项目实施方式保障:文件明确要求中标后需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组建监理部(见资格审查部分承诺)。这意味着在项目实施阶段,若涉及水运工程专业分工,可通过内部调配或增派具备交通部门证书的监理人员解决,但总监理工程师的核心职责(综合协调、质量安全监管等)已通过其注册专业覆盖。
4.避免资质冗余要求:若强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持有住建和交通部门的双重证书,将过度限制潜在投标人范围,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初衷不符。现行要求既符合法规对复合型项目管理的需求,也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已经做了考虑,具体调整详见补遗内容,其注册专业已覆盖水运工程领域。中标后监理部的人员配置将根据工程阶段动态调整,确保符合各专项监理和项目部管理要求。
问题2:根据2025年5月29日发布的《重庆市招投标条例》从2025年8月1日期实施,其中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本项目用最低投标价法,那么异常低价警戒线是多少?
答:根据2025年8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具体设置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明确约定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投标人须在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报价合理性说明。说明中须重点对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如何控制成本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不得简单以设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否决其投标。
2.与新规的衔接该条款完全符合《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核心要求,即:
触发条件: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
审查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成本控制说明及佐证材料,杜绝恶意低价竞争;
否决机制:未通过合理性说明的投标将被否决,确保评标公正性。
3.实操保障招标文件进一步明确:
******委员会将重点核查报价的合理性,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成本构成,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等支撑,对单纯以“让利”“市场抢占”等非实质理由回应的,视为无效说明。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严格遵循《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70%)及配套审查机制合法合规,旨在防范恶意低价竞争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评估成本风险,确保报价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问题3:投标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盖有电子公章DPF版的招标文件一不致,以哪个为准?
答:投标人原则上以系统中投标文件格式为准,但无论采用哪种格式,均不作为废标理由。
问题4.1:本项目业绩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已竣工验收的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监理业绩。港口工程属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工程的监理范围,请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能从事港口工程的监理业务吗?是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也应加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已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4.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业绩的都不是要求的竣工时间,而是交工时间,提供的也不是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而是交工验收证明材料。是否应把港口工程的竣工时间改为交工时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改为交工验收证明材料。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已调整,详见补遗内容。
二、本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本项目资质要求调整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①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调整为:
总监理工程师1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或水运工程)并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执业,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本项目业绩要求调整为:
投标人需同时具有以下业绩: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已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上述材料不能体现所有评审信息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已竣工验收的规模在500吨级以上(不含500吨级)的港口工程监理业绩。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上述材料不能体现所有评审信息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信息为准。
②全过程咨询业绩中包含监理工作内容的,视为监理业绩。
③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两项要求的,视为合格业绩。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第6条,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中,“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调整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调整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书”;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也做以上相关调整,特此通知。
5、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顺延为:2025年9月18日10:30。
备注:以上内容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书为准。
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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